既得利益者,是惡法袒護,不是其他人侵權
現在的著作權法律真是方便
方便什麼?保護作者?狗屁!
我來跟你說現在的真相
現在的法條,作者與代售不對等,代理商與消費者也不對等
詳細自己翻著作權法,法條就在那邊,案例就在那邊,不懂就去重看一次
不對等或許你可以說是違法
但是
不去嘗試改善,而是助紂為虐,這是最下等,最差勁的狀況
這邊有兩個問題,抄襲以及衍生,這次討論的是後者,前者的議題過於白癡,有機會再說
(今天發現有人把衍生創作當成抄襲,這可是兩碼子事,可能現今法律仍有惡法契約問題,但是跟抄襲是完全打不上邊的,因為二"創"作品本身就有自己的著作權)
一個作品,只要造成影響,必然會產生各種衍生物,所有的衍生,都要授權?
你當你是誰,法律可沒支持你幹這件事,但代理商會告訴你你需要被授權
這邊有兩個戳點,一個是公開,一個是買賣
公開這件事情,實體物來說,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音樂
為什麼不說影片,因為,音樂不一定是原音重現,可能是特定人用特定樂器演奏出來的
侵犯著作權?
是的,這不是為了保護作者
商人在我不知道的地方擅自搞了什麼利用到我賣過的東西,卻沒有跟我報備
我事後發現了,然後我覺得告你有利可圖,所以我告你,你要賠
........
公平交易,不是這樣能無限上綱的,笨蛋
這樣還看不懂嗎
為什麼侵權不是公訴,因為很白癡,這樣會變成被無限上綱的狀態
作品擴散衍生衍生衍生衍生
你無時無刻都在侵權侵權侵權侵權
然而,商人只選擇去告他能獲得利益的告訴
最多再加上一條她看不順眼對方的告訴
這樣,不就代表商人以法律自居了嗎?
代理商如果有明確的利益被侵犯,例如我就是做一個跟你類似的商品,跟你搶市場
這點提出告訴無可厚非
然而現在是這樣嗎?不是
現在的衍生契約非常病態
原作代理商就是至高無上,要銃三小,先跟我談錢,付我夠多的錢,我們再來考慮考慮
為什麼不合法,原因就是主張被無限上綱
看出來了嗎?
所有源自我的衍生都是我能決定,我最大
不要以為是法律默許侵權,是你們促進惡法讓這條改不掉,少自以為是
擅自放大侵權範圍的大惡人,打壓創作的,就是這些錢多到可以影響法律的商人
二次創作現在就是因為沒有這個拘束,他才有得"正常創作"
凡事都要先通知原廠商我想幹啥這是有多病態,再說你能一個一個好好回應不敷衍嗎?
我看,恐怕是,這個我賺不了錢,你別煩我吧?
簡單來說,現在喊人侵權的,常常連他認為的合法審查狀態,他自己都沒有辦法正確掌握與實行
(就連歐盟都只想擅自規定嚴格的侵權審查範圍,卻還去要求別人自己花錢開發符合條款的審查技術
簡單來說,我只想賺錢,我規定法律,你還要額外開發技術捍衛我的錢)
那侵權個頭啦,你只是想濫用親權理由趁機打劫,這才是當前狀況
我沒有否定合作
一個好的起源作品,能吸引別人直接跟你談合作,這無可厚非,你真的強
但是,只有一點相關就想硬扯,我是原創,你想跟我合作,就得聽我的
如果真的讓他百分之百實行,這個世界的創作大概會少掉九成以上
原因?
不是明擺著嗎?
誰跟你玩這遊戲啊,我又不是不陪你會死
先不說少數的真愛堅持派,沒有特定角色或作品就認為失去人生意義,這姑且算是少數
而且這種狀況,約有九成以上是直接談合作的,流局也是原創代理商該死
只有一點點相關的情況,原創比例差距過大,並不能被無限上綱
A>B的狀況舉例:B畫了一個草率的擬稿 A參考了B,做了一個極端精緻的遊戲與周邊
這邊先不考慮律師團的壓倒問題,只正視狀況
B,可以說A侵權嗎?
侵你個大頭,我要不要隨便湊幾句文章丟上網,把所有類似後發的全部說你侵權阿
(這是比較白癡向的舉例,可以實際怎麼行動我想大家都懂,我就不寫白了)
B>A的狀況舉例:B還是用了特定角色用了精緻遊戲角色周邊,A畫出了二創角色
B,可以說A侵權嗎?
同樣侵你個大頭,靈感來源侵權個頭,連角色都沒引用
還想狡辯請回到上面無限上綱的部分
在來一個,A指明了我就是畫B作品的角色(名字相同不是描圖不是仿製),然後我公開畫畫順便收廣告
B,可以說A侵權嗎?
這點就是現在最大問題所在,惡法默許B可以武斷的用私自利益和心情考量,來決定A有沒有侵...
嗯?
為什麼一個完全看人擅自武斷的東西會是法條?而不是任何一個明確的標準?
很可笑的現在社會就是這個狀況
為什麼我幫你打免費廣告就沒事?因為是既得利益者?
然後哪天心情不好翻臉,你這免費廣告我回頭想一想果然侵權阿,告你告你
有句很智障的話叫做,天下文章一大抄
我認為這論點很有問題
幹,綜合心得說出感想,繼承經驗發表論點,抄個屁
你只是先寫,先提出,並不代表你就能代表法律,謝謝
這也是阻礙進步的元兇
二創比我優秀,但我拒絕妥協,我就是暴力封殺你,我比較爛,但我就是原作,你給我去死,因為我眼紅,居然有人比我出名,居然有人比我賺,怎樣!我就是玻璃心
光免堂皇下的實際理由,如此而已
對了
說二創還是便宜那些商人了
這世界上一堆N次創作同時發生,基本上就是一個網狀型態
用膝蓋思考,不,這不用思考吧
這東西真的適合搞授權嗎?真的適合談侵權嗎
當這種扭曲型態侵權實際有法律影響之時,藝術將不復存在,剩下只有噁心的銅臭味而已
然後最白癡的一點是,這樣的銅臭味,還只能成為曇花一現
--
注意:
1.我支持原創作品,但不是那種沒原創還堅持原創給我付錢的那種原創
2.我支持二創作品
3.保護作者創作我很贊同,但絕非保護商人甚至可以行惡的法,因為這種法具體上的作用根本在婊原創
4.我不喜歡侵權,但我更不喜歡無限上綱胡扯的侵權宣言